《慈善法》實施已滿1年,《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nèi)活動管理法》生效也將近10個月,在兩法構建的慈善格局中,一家運作多年的民非面對“新法”的規(guī)定開始覺得力不從心。它們近期思考著“三大終極哲學問題”:
我是誰
我的從哪里來
我要到哪里去
在百思不得其解后,向慈善法律中心尋求了“心理咨詢”。
我是誰?民非還是社會服務機構?
Q1
大家都說“《慈善法》后無民非,社服機構挑大梁”,可是我們的登記證上還是民非呀?
這個問題確實比較普遍,問題產(chǎn)生的主要原因是《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社服機構條例”)還在修訂當中,無法與《慈善法》的表述相銜接。
《慈善法》立法時,有專家學者和社會組織從業(yè)者指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特別容易招致誤解。比如,有人會說“你們不是民辦的嗎,怎么用政府資金呢?”、“你們不是企業(yè),那你們是什么?”、“你們不是非營利嗎,怎么收費呢?”等等不一而足,民非好生尷尬?!洞壬品ā肺{了上面的建議,規(guī)定了慈善組織常見的三種組織形式,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三類,從名稱上更加凸顯社會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特性,比如提供養(yǎng)老服務、志愿服務等等。
2016年5月,民政部就修訂的社服機構條例向公眾征求意見,并強調(diào)為了更準確地反映社會服務機構的定位和屬性、與《慈善法》的表述相銜接,此次修訂將“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改為“社會服務機構”。
然而,在社服機構條例尚未公布實施的背景下,民非如何轉換“身份”成為社會服務機構成為難題。是需要 “換證”,也就是說滿足一定條件的民非才能夠成為社會服務機構;還是可以直接改變“稱謂”,也就是說民非是當然的社會服務機構,仍然要等待社服機構條例予以明確。
我從哪里來?民非受《境外NGO法》管嗎?境外NGO受《慈善法》管嗎?
Q2
在《慈善法》和《境外NGO法》實施之前,我們主要收入來自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捐贈。近兩年,也會通過參與騰訊99公益日和從事培訓活動獲得一些收入?,F(xiàn)在,境外NGO法實施,境外合作方給我們的資助已經(jīng)受到了影響,我們應該怎么辦呢?此外,我們的境外資助方也比較想了《慈善法》和他們有什么關系。
對于向您這樣主要靠境外資金維持運作的機構而言,受到《境外NGO法》的潛在影響還是挺大的。從字面上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nèi)活動管理法》主要規(guī)范境外NGO在中國境內(nèi)開展的相關活動,因而對于境外NGO與境內(nèi)組織合作開展的相關活動當然要受到該法的規(guī)制。尤其是對于那些還沒有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NGO而言,如果希望在中國境內(nèi)開展臨時活動,應當同境內(nèi)的社會組織等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的,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它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體的備案要求、程序以及注意事項等比較細致,可以參考Practical Guide to the ONGO Law (Registration and Filing)(雙語更新版)。如果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慈善法律中心特別設計了境外NGO設立代表機構和備案支持計劃FNGO Registration Support Program,可以直接與我們聯(lián)系。目前,我們已經(jīng)為美國、法國和澳大利亞等多個國家的組織提供了相關的支持。
另外,就境外NGO是否可能會受到《慈善法》調(diào)整而言,答案也是肯定的。《慈善法》不僅管境內(nèi)的慈善組織,對于境外NGO在我國開展慈善活動的,也要受到調(diào)整。比如,《慈善法》第40條規(guī)定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chǎn)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因而,在境外NGO向境內(nèi)慈善組織捐贈時,也需要符合相關要求。
我要到哪里去?認定還是不認定為慈善組織是個問題
Q3
《慈善法》已經(jīng)實施1年多了,可是我們還是不確定要不要認定為慈善組織。認不認定對于我們到底有什么影響?慈善法律中心有什么好的建議嗎?
當前,這個問題困擾著大量社會組織,尤其是民非(社會服務機構)。從慈善中國公布的數(shù)據(jù)上看,截至2017年9月18日,全國共有2367家慈善組織,其中民非(社會服務機構)占比很少。這其中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一是大量的民非本身就不具備《慈善法》所規(guī)定的公益性要求;二是目前民非“轉成”社服機構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礙,不少地方依然認為 “民非”不是社服機構,因而無法認定為慈善組織;三是《慈善法》的相關配套細則,比如稅收優(yōu)惠、保值增值、信息公開等等法律規(guī)范還沒有出臺,慈善組織的許多權利義務依然“懸而未決”;四是由于《慈善法》的培訓和傳播工作推進力度仍待提高,不少地方民政部門和很多組織對于慈善法律的理解不足,當?shù)卮壬平M織的登記認定工作推進緩慢。
盡管客觀環(huán)境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但具體到咱們機構而言,我們可以從公開募捐資格、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以及稅收優(yōu)惠等等方面綜合考慮一下是否申請認定。比如,咱們機構在認定為慈善組織滿2年后,如果內(nèi)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guī)范的,可以依法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從而無需再“依托”某個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也無需向其繳納因此產(chǎn)生的管理費用。
在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方面,認定成為慈善組織后,將根據(jù)資產(chǎn)規(guī)模、是否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等等因素確定具體的比例(13%-20%),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管理費用低于20萬時,還不受法定比例的限制;如果因特殊情況當年不能夠滿足管理費用標準的,向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說明情況即可。(具體可以參考《慈善規(guī)范實務指南》一書)
為了幫助社會組織更好地運營,慈善法律中心啟動了“善見·慈善法律實務支持計劃”。如果對于慈善組織登記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直接聯(lián)系我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