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回應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補丁公告”能帶來多大利好?
2021-03-02 3255

導語

近日,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話題再成為輿論焦點。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黃浠鳴接受《中國慈善家》雜志采訪時表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是優(yōu)秀社會組織的選拔機制、評判標準,將這樣的標準作為稅收優(yōu)惠資格的前提,合理性值得商榷。

彌補了政策暇疵,但沒有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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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話題再成為輿論焦點。

事情要回溯至兩個月前。2020年12月30日起,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以下簡稱為“三部門”)及各地陸續(xù)發(fā)布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與2019年相比,2020年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數(shù)量大幅度減少。
以北京市為例,2019年獲得這一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有770家,2020年則僅有265家。“這或意味著上百億的公益性捐贈享受不到稅收優(yōu)惠,會極大打擊捐贈者的信心?!币晃徊辉妇呙臉I(yè)內人士告訴《中國慈善家》。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數(shù)量大幅度減少,原因在于2020年5月出臺的新規(guī)——《關于公益性捐助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以下簡稱財稅〔2020〕27號文)。
在業(yè)界的爭議聲中,2021年2月7日,三部門針對上述公告再度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銜接事項的公告》)。其中就財稅〔2020〕27號文中對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評估等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等方面的規(guī)定進行了調整和放寬。
2月新規(guī)一出臺就被業(yè)內視為財稅〔2020〕27號文的“補丁公告”。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政策不銜接的問題本不應該發(fā)生,“補丁公告”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彌合了財稅〔2020〕27號文的瑕疵。


政策銜接出現(xiàn)問題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是國家用于鼓勵企業(yè)和個人向公益事業(yè)捐贈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一般指個人、企業(yè)等捐贈人自愿、無償向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組織或政府等部門捐贈合法財產(chǎn),用于公益目的,捐贈人即可按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或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2008年《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其中確立了新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制度。盡管此后三部門也針對該優(yōu)惠政策發(fā)文,但在實踐中,公益性組織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短,一年審核一次、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長期難獲得該項資格、部分地區(qū)不認可異地捐贈等現(xiàn)實問題頻出,亟待調整。
2020年5月21日,三部門正式發(fā)布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確認,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均可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黃浠鳴看來,這一政策的出臺回應了當下實際需求,尤其是解決了先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公布滯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每年確認、有效期短,少數(shù)地區(qū)不認可跨區(qū)域捐贈,社會服務機構難以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問題。
但同時它也帶來了新的問題。該公告提到,社會組織要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需滿足的其中一個條件為,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而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制度中,參與評級的條件之一是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這意味著,成立未滿兩年的社會組織沒有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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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何國科團隊的調研,截至2020年5月31日,107家參與問卷調查的公益性社會組織中,55家表示根據(jù)公告要求,客觀上無法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占比51.4%。
此外,關于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問題,也與前序政策民發(fā)〔2016〕189號文出現(xiàn)了銜接上的問題。后者根據(jù)不同的組織類型、資產(chǎn)規(guī)模、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等標準就劃分了不同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同時規(guī)定了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例外情形。財稅〔2020〕27號文卻沒有區(qū)分組織類型、資產(chǎn)規(guī)模,僅僅根據(jù)社會組織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制定了相應的“統(tǒng)一”標準,而且要求組織2018年度、2019年度的相關支出都得按照這一新標準來處理。
黃浠鳴指出,慈善組織、捐贈人對于政策文件的頒行無法進行事先預判,如果適用財稅2020〕27號文中關于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則會產(chǎn)生慈善組織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民發(fā)〔2016〕189號文的規(guī)定卻無法滿足2020年出臺的新政策的情況。通過調研,有些慈善組織表示適用新規(guī)導致用事后的法律來規(guī)范事前的行為,遠超慈善組織和捐贈人的政策預期;相關部門同樣很難執(zhí)行新規(guī),就容易導致出現(xiàn)政策銜接不上的問題。
在財稅〔2020〕27號文發(fā)布后的一個月,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何國科發(fā)布了一項調研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107家參與問卷調查的公益性社會組織中,55家表示根據(jù)公告要求,客觀上無法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占比51.4%。
何國科告訴《中國慈善家》,如果因新舊政策銜接,導致大量資金無法抵稅優(yōu)惠,則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刻不容緩的“補丁公告”


對于2月7日發(fā)布的《銜接事項的公告》,多位專家表示,這份公告已經(jīng)到了最后時間點,刻不容緩,“再不出臺就晚了”。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專家透露,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況,捐贈額扣稅優(yōu)惠政策為全額抵消,而非日常情況下的捐贈全額的12%。而按照財稅〔2020〕27號文中的要求,去年大批疫情中的捐贈無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斑@是嚴重的政策失誤?!边@位專家說。

黃浠鳴告訴記者,財稅〔2020〕27號文出臺后,關于評估、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等相關問題就已經(jīng)浮現(xiàn)出來。地方民政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也出現(xiàn)相似的困擾,多次向她的團隊咨詢,團隊也曾采用口頭及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020年12月30日起,各地陸續(xù)公布公益性捐贈稅收優(yōu)惠名單,與前一年數(shù)量相差甚遠。臨近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5月31日,業(yè)內情況愈加緊迫,呼吁政策調整的聲音更為激烈,行業(yè)內專家學者、公益組織紛紛加入研討。2021年1月底,大家才把意見以正式的書面材料形式提交給三部門。
何國科坦言,如果是在2020年11月左右推出這一《銜接事項的公告》,效果會更好,各地方在公布名單時也有據(jù)可依。他預判,2021年5月匯算清繳之前,各地會陸續(xù)出臺第二批公告。
前述不愿具名的專家坦言,《銜接事項的公告》本可避免。如果財稅〔2020〕27號文在出臺前多方調研,組織專家研討會或是向社會公告征詢意見,政策就會更符合實踐需求,后來出現(xiàn)的問題也會大大減少。


治標之后還需治本


《銜接事項的公告》發(fā)出的當天,廣西心香公益社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心香社工”的李冬靖第一時間將這一“重大利好”轉發(fā)至自己的社交平臺。2021年1月,“心香社工”剛剛拿到公開募捐的資格,也是廣西省級首個拿到公募資質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李冬靖稱,往年要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需要自己去稅務機構碰運氣,反復提交公益相關的材料作證,稅務部門沒有明確的文件參考,也很難做出評判。這樣一來,能申請下來的幾率幾乎為零。而另一面,捐贈人對此也沒有概念。
“捐贈者都是需要教育和引導的?!崩疃刚J為,有了明確的公告文件,捐贈者的熱情也會被帶動起來。
在何國科看來,從短期看,《銜接事項的公告》對于2018年、2019年新成立的社會組織的確是個利好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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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22家愛心企業(yè)為臺風受災區(qū)域重建捐款1.14億元。
新規(guī)中明確,從2018年至該公告發(fā)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評估等級達到3A以上(含3A)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于2019年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已接受評估但尚未出具結論的社會組織,確認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
此前,按照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對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成立的社會組織,截至2020年已經(jīng)滿兩個年度的,可以申請社會組織評估。而在實踐中,各地民政部門對申請評估兩個年度理解不同,導致2018年成立的社會組織在2020年度未被納入可以申請評估的對象。
數(shù)據(jù)顯示,2018年度和2019年度我國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共約10.5萬家,其中最具公益性的組織——基金會約有1300家。據(jù)測算,約有1000家基金會或因無法納入等級評估而無法獲得稅前扣除資格。
何國科指出,對于2018年度登記的社會組織,2020年度尚未申請評估的問題,各地民政部門可以給予2018年度登記社會組織一個政策空間,即允許2018年度登記的社會組織補充申請2020年度社會組織評估?!爸灰a充申請評估了,即使尚未出具結論的,就可以認為滿足‘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的規(guī)定。為了保證捐贈人的權益,我們建議各地民政部門給予2018年度成立的社會組織這個政策空間?!?/span>
他提醒2018年成立的社會組織,要高度重視各地民政部門是否有關于補充2020年度評估的通知,想要被確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需要主動去申請評估。
此前,關于公益組織獲得稅前扣除資格必須評上3A的問題,在業(yè)內爭議較大。主流觀點認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國家給予捐贈方的優(yōu)惠,而非給社會組織的優(yōu)惠政策,兩者之間無必然聯(lián)系。
中國人口基金會副秘書長宋宏云對
《中國慈善家》表示,《銜接事項的公告》是現(xiàn)行制度框架下的適度調整,從根本上并沒有徹底解決慈善捐贈稅前扣除問題,在等級評估等方面仍需進一步調整和改革。
在何國科看來,評估的目的是以評促建,以評估的方式來促進基金會建設,實現(xiàn)基金會的的高質量發(fā)展,但評估跟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掛鉤
,從法理層面來看,還需要再考量。
黃浠鳴也提到,等級評估規(guī)定是關系到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長期性關鍵問題。她指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是優(yōu)秀社會組織的選拔機制、評判標準,將這樣的標準作為稅收優(yōu)惠資格的前提,合理性值得商榷。

專家:黃浠鳴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

慈善研究中心主任